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根据省教育厅闽教人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2006年厦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包括在职教师、社会人员和2006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对象
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我市受理的对象是: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人员。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申请认定前须完成普通话、“两学”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并取得以上规定的成绩(“两学”由市招生考试中心组织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办组织考试;)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市教育局事务受理中心组织。4月6日—8日申请人向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报名,地点:市教育局办事大厅。 4月9日—4月21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机构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区的区教育局申报(地点在各区教育局)。
2、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市教育局申报,地点:市教育局一楼(同安路5号)。
3、厦门大学、集美大学2006年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向所在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报名。
四、受理在职人员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
4月22日—26日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各相应的教育局申请; 6月15日完成认定工作。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体检表》;
3、《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9、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或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学历确认。
以上4—9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11、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张。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不许弄虚作假。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申请条件、程序请查询《厦门教育网》,申请表可直接从网上下载,网址:www.xmedu.cn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